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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调(停)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18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表是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活动的实施安排表。排课过程中,遵循教学规律、落实教学任务、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各系部教务科应在排课前教务管理系统上下达任课教师的教学任务并提出任课教师、课程的公共教室、钢琴教室、声乐教室、视唱教室、健美操室、微机室使用等教学资源要求,教务处在排课时,综合考虑教学资源、课程特点、师生负担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因此,课程表一经排定,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表规定的时间上课,原则上不作调整。课程表以教务管理系统发布的最终版本为准。

第二条 教务处应确保排课不发生冲突,教室安排得当,并于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公布课程表,确因排课不当导致冲突的、或者上课时间和教室安排不当的,由系部教务科统一到教务处办理调整手续,教务处不直接受理任课教师的调整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等各类课程。

第二章 调(停)课的条件

第四条 教师应认真按照课程表规定的时间上课, 一般不得变更。教师个人、教师与教师之间不得私自调、停课,符合下列特殊情况方可申请调课:

(一)因公出差;

(二)因教师身体状况不能上课或直系亲属发生突发事件者;

(三)参加不得缺席的集体活动、重要会议或学校安排的外出进修、调研和学习者。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规定办理停课审批手续:

(一)经批准调整后不再开设的课程。

(二)学校安排有重大活动或工作调整。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任课教师确需调(停)课时,必须前一天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提出调(停)补课申请,申请时务必填调(停)课时间、地点、原因,并与学生所在系部协调填好补课的时间和地点。经任课教师所在系部主管教学主任完成审批,并将当前审批推送到教务处,由教务处执行调(停)课审核。

第七条 经审批同意审核通过后,学生所在系部教务科应当及时将调(停)补课情况通知到相关学生。

第八条 当发生紧急情况确实来不及办理手续时,请联系系部主任、教务科或工作时间拨打教务处电话0477-5118211,帮助办理应急临时调停补课备案,正常手续可后补。

第九条 任课教师因事、病调课,应先请假,请假申请中须说明对课程的影响情况,批假后再办理调(停)课手续。任课教师因病调课须附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因事调课须附系部或学校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的事假证明。

第十条 各系部要统筹安排,提前计划,教师在任课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外出需要调(停)课的,任课教师应最少提前2天凭学校批准外出的手续,办理调(停)补课。

第十一条 调(停)课跨度在两周以上(含两周)或授课时间8学时以上者,须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

第十二条 凡因节假日、校运会、临时组织的全校性的大型活动的通知执行。各系部承办全系部性活动确需调(停)补课的,由承担部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和安排。

第十三条 各系部内部召开会议、组织集体活动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如确需调(停)补课,由相关处室和系部事先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长批准。

第四章 调(停)课原则

第十四条 为保证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时的教学任务, 任课教师申请调(停)课3天及3天以上的,应出具《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请假条》,各系部应优先安排本专业或 相关专业授课经验丰富的教师代课,教务处将进行抽查。无法代 课的由任课教师向系部提出申请系部制定调、补课方案,送交教 务处审批。任课教师一学期内因病事假、因公出差等客观原因累 计停课达到三分之一课程总学时的、停课达两周以上(含两周) 且调补课方案严重违反教学规律的、无法落实调补课方案的,系部必须调换任课教师。

第十五条 系部应严格控制调(停)课,每学期教师因私事 调(停)课不超过2次,教师因病、公调(停)课不超过3次,教师调(停)课纳入教师年终考核体系。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未经所在系部和教务处批准,擅自缺课、调课、代课、停课,或者更改上课教室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按《教学事故认定暂行处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